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176号
原告:瑞安市正品塑料经营部,经营场所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塘梅路**,注册号330381606212570。 经营者:郑挺义,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代理人赵典宋(特别授权),瑞安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顺州,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瑞安市正品塑料经营部与被告罗顺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瑞安市正品塑料经营部于2019年1月16日在规定缴费期间内(尚未缴费)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正品塑料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瑞安市正品塑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娄晓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代)
书记员 何豪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