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22264号
原告:宋某禹,男,1938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宋某友,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禹与被告宋某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禹经本院依法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法院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某禹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洪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武子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