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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02民初22264号

宋某禹与宋某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宋某禹;宋某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22264号

原告:宋某禹,男,1938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宋某友,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禹与被告宋某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禹经本院依法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法院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某禹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洪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武子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