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06民初19072号
原告:彭松,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雨田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89375495。
法定代表人:徐耀华,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涛,男,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玥,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松与被告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
原告彭松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松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彭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松负担。
审判员 何 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江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