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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02民初418号

胡磊磊与郑秀铭、新乡市盛裕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胡磊磊;郑秀铭;新乡市盛裕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02民初418号

原告:胡磊磊,男,汉族,1987年2月25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郑秀铭,男,汉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新乡市盛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

原告胡磊磊诉被告郑修铭、新乡市盛裕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胡磊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磊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胡磊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磊磊负担。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