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02民初418号
原告:胡磊磊,男,汉族,1987年2月25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郑秀铭,男,汉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新乡市盛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
原告胡磊磊诉被告郑修铭、新乡市盛裕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胡磊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磊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胡磊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磊磊负担。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