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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304执385号

吴亮与林勤、莆田市万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亮;林勤;莆田市万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04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吴亮,男,汉族,1972年4月11日出生,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林勤,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莆田市万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仪莘路(万通小希尔顿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553220767K。

法定代表人:林立。 申请执行人吴亮与被执行人林勤、莆田市万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闽0304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勤、莆田市万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吴亮的借款人民币10100000元及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824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费为人民币77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勤、莆田市万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仙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