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8)吉2404执1412号张洪金、李风瑞:申请执行人张洪金与被执行人李风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8年9月8日作出的(2018)吉2404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05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8年1月10日支付给申请人905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张洪金同意结案。被执行人李风瑞已履行(2018)吉2404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8)吉2404执1412号申请执行人张洪金与被执行人李风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