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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2404执1412号

张洪金与李风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吉林省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洪金;李风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8)吉2404执1412号张洪金、李风瑞:申请执行人张洪金与被执行人李风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8年9月8日作出的(2018)吉2404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05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8年1月10日支付给申请人905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张洪金同意结案。被执行人李风瑞已履行(2018)吉2404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8)吉2404执1412号申请执行人张洪金与被执行人李风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