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民申260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松,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当世,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维,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美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钱开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俊良,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松,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松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美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2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李松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松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松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春晓
审判员 何云海
审判员 何 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胡海
书记员赵欢
书记员郭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