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4民初372号
原告:上海宛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河沿****楼**(上海成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杨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昌添、战楠,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安普思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福州仓山万达广场**榕南路西侧与浦上大道北侧交叉处)C1#楼19层06办公。
法定代表人:吴六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宛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安普思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宛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宛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