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821民初191号
原告:闫炜远,男,汉族,1973年6月13日生,现住镇赉县。
被告:刘春明,男,成年人,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炜远诉被告刘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炜远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炜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炜远负担。
审判员 高鹏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