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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21民初191号

闫炜远与刘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炜远;刘春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821民初191号

原告:闫炜远,男,汉族,1973年6月13日生,现住镇赉县。

被告:刘春明,男,成年人,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炜远诉被告刘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炜远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炜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炜远负担。

审判员  高鹏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