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02民初1909号
原告:王树英,女,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郝元祥,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田凤娥,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原告王树英与被告郝元祥、田凤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树英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我院申请诉讼费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王树英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