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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2执287号

任云云、钱祥东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任云云;钱祥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任云云,女,199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钱祥东,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任云云与被执行人钱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122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祥东银行存款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石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柯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