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2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浦西万达广场商业综合楼4号建筑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66850415R。
负责人:陈强。
被执行人:福建石狮市斯帕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五号工业区金星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611585917M。
法定代表人:吴卿锚。
被执行人:泉州永霖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门外群石村岱厝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74016869F。
法定代表人:郭建林。
被执行人:泉州顶星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电子信息产业园区二期C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93769206A。
法定代表人:王少平。
被执行人:郭敬清,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执行人:吴丹樱,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执行人:林雨川,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陈雅玲,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5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福建石狮市斯帕乐服装有限公司、泉州永霖纸箱有限公司、泉州顶星鞋服有限公司、郭敬清、吴丹樱、林雨川、陈雅玲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正执行以郭敬清、吴丹樱等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5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黄川龙
代理
审判员 苏华斌
代理
审判员 张丽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