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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5执110号之二

游某与游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游某;游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5执1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游某,男,201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新疆托克逊县人,住新疆托克逊县,

法定代表人:乔璐,系游某之母。

被执行人:游飞,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某与被执行人游飞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游飞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游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井湾子支行62×××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74.9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学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肃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