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5执1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游某,男,201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新疆托克逊县人,住新疆托克逊县,
法定代表人:乔璐,系游某之母。
被执行人:游飞,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某与被执行人游飞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游飞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游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井湾子支行62×××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74.9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学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肃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