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05民初2886号本院2019年1月8日对原告马林与被告孙昊天、被告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鲁0105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一、第三页第五行“登记车主系被告孙昊天“应为“登记车主系被告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第三页倒数第三行,“原告主张其住院10天,按照每天80元标准计算”,应为“原告主张其住院8天,按照每天100元标准计算”
审判员 许小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