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83财保7号申请人河南邦园植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谷旦镇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087487770Q。
法定代表人:李红燕,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仝金瑞,女,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住孟州市。
申请人河南邦园植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仝金瑞名下豫H×××**号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此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邦园植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仝金瑞名下豫H×××**号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使用,禁止转让。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河南邦园植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果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长 闫同峰
审判员 梁慧娟
审判员 陈爱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