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5民初187号
原告:马建欣,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峰,登封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登封市少林办事处(原城关镇)张庄村九组。代表人:郜强,该组组长。马建欣与登封市少林办事处张庄村九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马建欣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建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建欣负担。
审判员 韩绍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丽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