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奕欣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19)陕0112民初1697号 原告西安奕欣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7212。 法定代表人沈兴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林,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00017756084E。 负责人尤念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奕欣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奕欣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奕欣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150元,剩余1150元退回原告。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 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