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726执1323号之九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根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根义;李春梅;曹文正;王翠霞;山东德隆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726执1323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杜万国,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根义,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李春梅,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曹文正,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王翠霞,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山东德隆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曹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根义、李春梅、曹文正、王翠霞、山东德隆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6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文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文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文正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70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6449.1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心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