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304执恢18号

司景戈、淄博华舜耐腐蚀真空泵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司景戈;淄博华舜耐腐蚀真空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4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司景戈,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淄博华舜耐腐蚀真空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电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总经理。 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再初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判决书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华舜耐腐蚀真空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1884元(本金507129元、利息损失16198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3297元、执行费7548元、案件受理费4192元、诉讼保全费3520),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锡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延亮

书记员赵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