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赣0112刑初492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学江,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现住新建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于2014年7月11日经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于2017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8)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学江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学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舒学江至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昊达首府小区,先乘坐电梯上至1栋1单元楼顶,然后从该楼顶翻到1栋2单元楼顶,再从窗户进入1栋2单元2901室内实施盗窃。盗取黄金戒指1枚、银手镯1个、轰天炮牌投影仪1台、长虹牌电视机1台、Emachines牌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长款钱包1个、卡西欧牌手表1只、Nike牌女鞋1双、Nike牌帽子1顶。经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4439元人民币(其中Emachines牌笔记本电脑、黑色长款钱包、Nike牌帽子均无法鉴定价值)。2.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舒学江至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邹家新村小区5期1栋1单元104室背面,破坏防盗窗,从窗户翻入室内实施盗窃,盗取芙蓉王牌香烟(硬包)4条、极品金圣牌香烟2条、利群牌香烟(新版硬包)1条、滕王阁牌香烟(硬包)1条、中华牌香烟(软包)6包、中华牌香烟(硬包)5包、利群牌香烟(硬包)10包、芙蓉王牌香烟(硬包)10包以及200元现金。经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2675元人民币。3.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舒学江至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文化大道蓝天水云居小区旁新力商行百货店,破坏新力商行百货店后门处的防盗窗后进入店内,盗取中华牌香烟(硬包)5条、中华牌香烟(软包)5条、金圣瑞香香烟(软包)2条、金圣原生工坊香烟2条、荷花牌香烟2条、芙蓉王牌香烟5条、七匹狼牌香烟(灰色软包)1条、白沙和天下香烟1条、金圣青花瓷香烟1条、黄鹤楼1916香烟1条、金圣瑞香香烟(硬包)2条、金圣瑞香香烟(红色软包)2条、滕王阁香两岸香烟2条以及现金1600余元。经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为14150元人民币。2018年8月9日,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民警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昊达首府小区2单元单元口内抓获被告人舒学江。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南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DNA数据比中通报,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与照片,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舒学江犯盗窃罪,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3064元,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舒学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2起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对第3起提出异议,辩称其家住在新力商行百货店附近,经常出入新力商行百货店,其于2018年7月19日在上海奉贤拘留所拘留,没有实施盗窃。经依法审理查明:1.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舒学江至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昊达首府小区,先乘坐电梯上至1栋1单元楼顶,然后从该楼顶翻到1栋2单元楼顶,再从窗户进入1栋2单元2901室内实施盗窃。盗取黄金戒指1枚、银手镯1个、轰天炮牌投影仪1台、长虹牌电视机1台、Emachines牌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长款钱包1个、卡西欧牌手表1只、女鞋1双、帽子1顶。经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4439元人民币(其中Emachines牌笔记本电脑、黑色长款钱包、帽子均无法鉴定价值)。2.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舒学江至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邹家新村小区5期1栋1单元104室背面,破坏防盗窗,从窗户翻入室内实施盗窃,盗取芙蓉王牌香烟(硬包)4条、极品金圣牌香烟2条、利群牌香烟(新版硬包)1条、滕王阁牌香烟(硬包)1条、中华牌香烟(软包)6包、中华牌香烟(硬包)5包、利群牌香烟(硬包)10包、芙蓉王牌香烟(硬包)10包以及200元现金。经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2675元人民币。2018年8月9日,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民警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昊达首府小区2单元单元口内抓获被告人舒学江。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舒学江的供述,供述两个礼拜前,被告人舒学江在新建区长堎镇昊达首府小区1单元坐电梯至顶楼,从1单元楼顶翻到2单元楼顶,从窗户进入2单元顶楼实施盗窃,盗取一台电视、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投影仪和一个黑色钱包;一个月前的一天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舒学江爬窗进入长堎新村5期的一个麻将馆中,盗取4条芙蓉王香烟和5包软中华香烟。(2)证人舒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舒学江的父亲,居住在新力商行百货店楼上,舒学江本人没有房子,舒学江的儿女均居住在其家里,舒学江本人回来住较少,有时会回来住一下,一般住在其朋友家。其在整理舒学江行李时找到了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的行政拘留证明书,上面写的是舒学江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四日,时间是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23日。(3)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7月31日,被害人邓某租住的昊达首府小区1栋2单元2901室被盗,丢失长虹牌电视机一台、先科牌投影仪一台和一个银手镯。(4)被害人洪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7月31日,被害人洪某(被害人邓某的室友)租住的昊达首府小区1栋2单元2901室被盗,丢失一台黑色emachines笔记本电脑、一个黑色长钱包(钱包里面有一张身份证、一张建设银行卡、两张民生银行卡、两张社保卡、一张招商银行卡、一个黄金戒指)、一块卡西欧的手表、一个档案袋装着的一叠保险单、一双阿迪达斯的鞋子、一顶阿迪迖斯的帽子。(5)被害人邹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6月27日8点30分时许,长堎镇长征西路邹家新村5期1栋1单元104室小卖部被盗,丢失4条普通芙蓉王香烟、2条极品金圣香烟,1条普通利群香烟,1条滕王阁香烟,6包软中华,5包硬中华,10包普通利群,10包普通芙蓉王,和200元零钱。(6)被害人凌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7月19日,文化大道心怡广场后新力商行被盗,丢失了40条左右香烟,有几条硬中华、一条金圣青花瓷,一条黄鹤楼1916,一条白沙和天下、几条软金圣,几条金圣瑞香和五六条普通芙蓉王,价值约20000元左右,还有放在柜台里的面值5元、10元、50元找零用的现金共计1000多元。(7)新建区长堎镇昊达首府1栋2单元2901室勘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拍照提取客厅地面鞋印一枚;棉签擦拭提取东南卧室衣柜抽屉疑似汗液斑迹1处。(8)新建区长堎镇长堎新村5区1栋1单元104室邹某家勘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拍照提取西北侧房间防盗网钳剪痕一处;原物提取北侧草地香烟一根。(9)新建区北郊文化大道333号新力商行百货店勘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拍照提取水槽上鞋印一枚;拍照提取北面中部窗口上撬痕一处;原物提取新力商行北侧帐篷东面落水管旁“农夫山泉”牌矿泉水瓶1个。(10)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标有“西北侧我是防盗网上有可疑血迹”字样物证袋一个,内装棉签1根,剪取棉签头部暗红色斑迹少许,编号为2018-1034-1号;分别标有“西北侧卧室防盗网上棉签擦拭”字样物证袋各一个,内装棉签各1根,分别剪取棉签头部适量,依次编号为2018-1034-2、2018-1034-3号;标有“香烟”字样物证袋一个,内装香烟一根,剪取其过滤嘴边缘,编号为2018-1034-4号;标有“舒学江口腔卡”字样物证袋1个,内装口腔细胞采集卡一份,剪取适量,编号为2018-1034-5号。鉴定意见为送检的西北侧卧室防盗网上疑似血迹擦拭棉签上检出人血,为一未知名男性个体所留;送检的西北侧卧室防盗网上两根擦拭棉签上均未检出人常染色体STR分型;送检的香烟的过滤嘴上检出人DNA,其STR分型与舒学江的样本在D8S1179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2.44*1030.(11)DNA数据库比中通报二份,证实送检的“2018.7.19新建区长堎镇文化大道新力商行百货店被盗案”现场提取的“农夫山泉”牌矿泉水瓶瓶口处检出人DNA与被告人舒学江的样本在D3S1358等16个基因座分型结果相同;被送检的“2018.6.27新建区长堎镇长堎新村5区1栋1单元104室邹某家被盗案”现场提取的香烟的过滤嘴上检出人DNA与被告人舒学江的样本在D3S1358等16个基因座分型结果相同。(12)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证实送检“农夫山泉”矿泉水瓶一个,用棉签擦拭瓶口处,编号为2018-1125-5号;标记有“嫌疑人舒学江口腔卡”字样物证袋1个,内装口腔细胞采集卡一份,剪取适量,编号为2018-1125-5号。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农夫山泉”矿泉水瓶口处检出人的DNA,其STR分型与嫌疑人舒学江的样本在D8S1179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2.44*1030.(13)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1,证实被盗的银手镯68元、轰天炮GP9wifi版投影仪481元、长虹39M139寸电视机1061元、黄金戒指1350元、卡西欧GA-400-1A手表1104元、耐克AIR鞋子375元、emachinesZQ6A笔记本电脑(被盗前已损坏,损坏程度不详无法认定)、长款钱包(品牌规格型号不详,无法认定)、耐克女款帽子(规格型号不详,无法认定)。经过认定上述标的共价值4439元人民币。(14)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2,证实被盗的4条芙蓉王香烟960元、2条极品金圣香烟480元、1条新版硬包利群香烟140元、1条硬包滕王阁香烟100元、6包软中华390元(一包65元)、5包硬中华225元、10包硬利群香烟140元、10包硬芙蓉王香烟240元。上述标的共价值2675元。(15)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实5条硬中华2250元、5条软中华3250元、2条软包金圣瑞香600元、2条原生工坊金圣600元、2条硬荷花香烟700元、5条硬芙蓉王香烟1200元、1条软七匹狼香烟200元、1条和天下白沙香烟950元、1条青花瓷金圣香烟950元、1条黄鹤楼1916950元、2条硬包金圣瑞香700元、2条红色软包金圣瑞香1200元、2条香两岸滕王阁香烟600元。上述标的共价值14150元人民币。(16)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奉贤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舒学江于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4月23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四日。(17)归案经过,证实2018年8月9日,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民警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昊达首府小区2单元单元口内抓获被告人舒学江。(18)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舒学江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月10日被新建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于2014年7月11日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于2017年10月1日刑满释放。(19)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舒学江案发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舒学江对证据5、8、10、11、14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在新力商行百货店盗窃物品。对该辩称,经查,有证人舒某的证言与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舒学江于2018年7月19日因吸食毒品在上海市奉贤拘留所拘留,并证实被告人舒学江的父母居住在新力商行百货店楼上,被告人舒学江本人没有房子,有时会居住在父母家,会出入新力商行百货店,公安机关送检的“农夫山泉”矿泉水瓶不排除被告人舒学江出入新力商行百货店所留的事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舒学江于2018年7月19日在新力商行百货店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被告人舒学江提出异议的证据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学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73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舒学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舒学江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舒学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判决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0起至2020年6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万梦婉
人民陪审员 熊 瑛
人民陪审员 胡晓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饶多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