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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9393号之一

李道良、唐盛柳责令退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6-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责令退赔
当事人
李道良;唐盛柳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执93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道良,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唐盛柳,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道良与被执行人唐盛柳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刑初2692号刑事判决书、(2017)粤0606刑初2692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责令被告人唐胜柳退赔被害人李道良256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唐盛柳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唐盛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25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6执93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唐盛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道良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明 执行员 张成文 执行员 李海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俊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