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374号 罪犯黄顺荣,男,199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定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龙新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顺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共同退赃款人民币6438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岩刑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闽01刑更12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顺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4个表扬。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顺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顺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琼
审判员 薛晴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