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民初244号
申请人:刘金奇,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
申请人:欧阳留良,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申请人刘金奇与被申请人欧阳留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金奇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欧阳留良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金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欧阳留良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林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韦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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