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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民终117号

宜宾市巨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杨;宜宾市巨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民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市巨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高店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53480630J。

法定代表人:罗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纯华,该公司工程部职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杨,女,1975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上诉人宜宾市巨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8)川1502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9月25日向上诉人宜宾市巨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递交减免缓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宜宾市巨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利华

审判员  赵宗秉

审判员  张 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琼

书记员  冯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