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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27执1383号

李光锋、陈和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光锋;陈和魁;许永静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727执1383号

申请执行人:李光锋,男,198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执行人:陈和魁,男,1983年5月4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执行人:许永静,女,1984年3月1日生,汉族,住封丘县。本院在执行李光锋与陈和魁、许永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727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证券、银行等财产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2018年7月2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2018年7月25日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2018年9月6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李光锋、许永静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2019年1月16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李光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士阔

审判员孙思军

审判员 董   利   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建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