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113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温铁峰,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王炎,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温铁峰与王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113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王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铁峰借款267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温铁峰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96元,由被告王炎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谈话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亦未作任何答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具体为:1、关于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2、关于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3、关于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两部车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交相应执行线索。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工作记录、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送达回证、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为轮候查封且未能实际扣押,故被执行人现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113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龚明顺
代理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崔凯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