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6民初61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汇信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MAON22YL2J.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出生于1984年03月09日,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贺某某,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汇信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贺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汇信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汇信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汇信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赵 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牡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