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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民初147号

张艳丽与河南弘成天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艳丽;河南弘成天玺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147号

原告:张艳丽,女,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081197703116366。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浩,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弘成天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滨河路****楼**10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317298351F。

法定代表人:崔进德,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艳丽与被告河南弘成天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张艳丽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艳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艳丽负担。

审判员  康译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