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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刑更382号

潘宏抢劫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2-19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潘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382号 罪犯潘宏,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2日作出(2003)榕刑初字第3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以(2006)闽刑执字第72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1日以(2008)榕刑执字第73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0年12月8日以(2010)榕刑执字第90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3年6月23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38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5年8月6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62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8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潘宏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琼

审判员  薛晴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