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621财保10号

赵强与楚丽娜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赵强;楚丽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21财保10号

申请人:赵强,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

申请人:楚丽娜,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申请人赵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楚丽娜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100号恒大雅苑(北区)10幢1704室不动产(不动产号:皖(2018)淮北市不动产权第0012651号予以保全。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40万元限额内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赵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楚丽娜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100号恒大雅苑(北区)10幢1×4室不动产(不动产号:皖(2018)淮北市不动产权第00××5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赵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丁淑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培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