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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民初128号之一

王向东、王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向东;王文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128号之一

申请人:王向东,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育英街24号附6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占锋,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文霞,女,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新市。王向东与黄大刚、王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9)豫0181民初12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王文霞的银行存款。王向东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文霞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向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文霞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志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美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