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1081民初14494号
原告:温岭市横峰升都皮革商行,住所地温岭市横峰街道横峰村步云路**。投资人:黄晓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浙江括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琪,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椒江区。
原告温岭市横峰升都皮革商行与被告陈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温岭市横峰升都皮革商行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横峰升都皮革商行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横峰升都皮革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温岭市横峰升都皮革商行负担。
审 判 员 郑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