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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0民初6551号之一

刘吉庆与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天津市朗钜温泉谷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刘吉庆;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天津市朗钜温泉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0民初6551号之一

原告:刘吉庆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楠,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丽,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64348031J),住所地天津东丽湖温泉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吴双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朗钜温泉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603473419),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温泉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吴双印,该公司总经理。刘吉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15年8月15日至8月31日期间的租金2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39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租赁合同关系,原告承租被告名下天津市东丽湖旅游度假区东丽之光大道北侧朗钜温泉谷商铺,用于经营兴鹏烧烤。2014年4月,朗钜地产将上述商铺租赁给刘兴祥,2015年2月,刘兴祥将给商铺转让给刘吉庆经营,此后该商铺租金、水电费等费用均由刘吉庆交给朗钜公司。2015年8月12日,朗钜温泉谷其中一家商铺雨棚倒塌发生责任事故,东丽湖管委会决定提升改造南二路街景,导致商铺被封锁无法营业。2015年8月16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东丽湖街道办事处委托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对朗钜温泉谷房屋结构进行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化学锚栓与墙体连接力不足发生锚固失效螺栓拔出是导致雨棚倒塌主要原因”。上述事件发生后,原告承租的商铺封锁至今,一直未能继续经营,店内存货全部损坏,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天津市朗钜温泉谷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讼争租赁合同标的物坐落于天津市东丽湖旅游度假区东丽之光大道北侧朗钜温泉谷东侧一层商铺119门厅,对该涉案房屋经本院前往天津市东丽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该中心回复在天津市东丽区辖区内无该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现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的合法性,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故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吉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退还原告刘吉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文军

人民陪审员  庞观福

人民陪审员  朱跃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牛薪涵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