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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9财保12号

藁城区某某钢模板租赁站、乔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藁城区某某钢模板租赁站;乔某某;史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9财保12号申请人藁城区某某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张家庄镇。经营者:蔡某某工商注册号:130XXXX被申请人乔某某,男,汉族,1970年4月28日生,住所地:保定市高阳县。被申请人史某某,男,汉族,1954年3月12日生,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申请人藁城区某某钢模板租赁站以与被申请人乔某某、史某某存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为由,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保全金额5612元。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乔某某、史某某名下5612元银行存款。蔡某某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藁城广场分理处存折xx-xxxxxxx中5612元银行存款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蔡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藁城广场分理处存折xx-xxxxxxx中5612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结期限内未经本院裁定不得解除冻结。

二、冻结被申请人乔某某、史某某名下5612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结期限内未经本院裁定不得解除冻结。案件申请费76元,由申请人藁城区某某钢模板租赁站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