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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402民初4441号

季万朝与枣庄市第二棉纺织厂、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季万朝;枣庄市第二棉纺织厂;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十四条第一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402民初4441号

原告:季万朝,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第二棉纺织厂。

诉讼代表人:枣庄市第二棉纺织厂管理人。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

负责人:王淑政,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告: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南路。

诉讼代表人: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淑政,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主任。 两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存刚,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万朝与被告枣庄市第二棉纺织厂、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存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万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被告支付生活费13776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9年通过劳动部门招工到被告枣庄市第二棉纺织厂工作,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后被告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2010年,因单位经营不好原因放假,被告让原告待岗至今,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生活费。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停工非因原告原因所致,被告应当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向原告支付生活费。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向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该委决定不予受理,现向你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应明确与两被告哪一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没有接管到原告任何档案信息,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如因原告旷工造成不能上班,其要求生活费的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1989年到枣庄市第二棉纺织厂工作,与被告枣庄市第二棉纺织厂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工作一直到2010年12月,后因单位效益不好放假,之后原告未上班。 2012年9月3日万泰公司二棉分公司,以原告旷班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于2012年10月19日在枣庄日报社登报公告。 另查明,2004年枣庄市二棉厂并入山东万泰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6月28日,山东万泰纺织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为此,原告于2018年11月向枣庄市市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山东省枣庄市社会保障处出具了证明:季万朝系山东万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职工,其养老保险金交自1996年1月至2010年3月已缴纳。 枣庄市市中区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为1640元/月。

本院认为,原告自1989年到枣庄市第二棉纺织厂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虽然2004年枣庄市二棉厂并入山东万泰投资有限公司,但枣庄市二棉厂仍然存在,原告与枣庄市二棉厂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原告仍然是枣庄市第二棉纺织厂的职工,原告与枣庄市第二棉纺织厂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万泰公司二棉分公司,以原告旷班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虽在枣庄日报社登报公告,但是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处理决定通过工会,并于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属于无效,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自1989年至2018年6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基本生活费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原告待岗期间,非个人原因未向被告提供劳动。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的请求,本院支持仲裁之日一年的生活费,2017年11月-2018年11月的生活费,由于2018年6月被告单位进入破产,之后不存在支付生活费的问题,因此本院支持2017年11月-2018年6月期间的生活费9184元(1640*8*7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项,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季万朝与被告枣庄市第二棉纺织厂自1989年至2018年6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枣庄市第二棉纺织厂向原告季万朝支付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的基本生活费918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枣庄市第二棉纺织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梁兆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