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辖终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
法定代表人:梁茵宁。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之一国龙大厦裕兴阁23D。
法定代表人:王宪。
上诉人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15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即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冀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