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13民初228号
原告:吉林省馨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岩,该公司职员。
被告:祝军,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馨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祝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馨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馨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馨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省馨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铃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