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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3刑初2411号之一

彭二梅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3-17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彭二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23刑初2411号之一 公诉机关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二梅,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河南省上蔡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脱逃,于2018年7月3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并上网追逃,2019年1月12日被抓获并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同年1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7日以成检公诉刑诉(2018)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二梅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彭二梅脱管,不在案,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现彭二梅被被抓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刘 文

人民陪审员  朱某峰

人民陪审员  邵立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陈海燕

书 记 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