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23刑初2411号之一 公诉机关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二梅,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河南省上蔡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脱逃,于2018年7月3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并上网追逃,2019年1月12日被抓获并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同年1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7日以成检公诉刑诉(2018)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二梅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彭二梅脱管,不在案,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现彭二梅被被抓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刘 文
人民陪审员 朱某峰
人民陪审员 邵立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陈海燕
书 记 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