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581民初57号
原告:腾冲博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腾冲市腾越镇文星社区文星楼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钦,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红彪,男,汉族,住腾冲市。
原告腾冲博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红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吴红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冲博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红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冲博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腾冲博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艳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胜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