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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221民督6号

侯国伟与马玉龙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侯国伟;马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221民督6号

申请人:侯国伟,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河南省荥阳市村民,河南省荥阳市村民,现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现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寿,青海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马玉龙,男,回族,出生年月不详,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 申请人侯国伟与被申请人马玉龙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14日发出(2019)青2221民督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马玉龙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国伟提交的被申请人马玉龙的身份信息不全、电话号码无法接通且地址有误,无法送达支付令申请书和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9)青2221民督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侯国伟负担

审判员 董永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明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