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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458号

云起聚投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苗海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云起聚投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苗海利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03民终45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云起聚投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金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雄,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苗海利,女,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上诉人云起聚投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苗海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云起聚投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47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云起聚投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苗海利10882元(中国兴业银行洛阳凯旋东路支行622908463023408010);

二、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均不得做出有损对方形象、声誉、业务的言论及行为等;

三、双方间劳动争议已解决,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均由上诉人云起聚投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