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执99号
申请执行人:胡七女,女。
被执行人:新余市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原市委党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胡小立,该公司董事长。新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余仲裁字(2018)38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余市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余市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926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标的款2876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兵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汤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