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202民初182号
原告:陈嘉宝,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玲,端州区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德城镇朝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佐荣。
原告陈嘉宝与被告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陈嘉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嘉宝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志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