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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2民初182号

陈嘉宝与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嘉宝;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202民初182号

原告:陈嘉宝,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玲,端州区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德城镇朝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佐荣。

原告陈嘉宝与被告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陈嘉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嘉宝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志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