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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02行初3号

陈芳与秦州区大门乡人民政府民政管理婚姻登记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当事人
陈芳;秦州区大门乡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甘0502行初3号 原告陈芳,女,1989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天水市秦州区,现住江西赣州市。 被告秦州区大门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秦州区大门乡上街村88号。 法定代表人(信息不详)。 原告陈芳诉被告秦州区大门乡人民政府民政管理结婚登记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审查原告陈芳邮寄来的起诉状及所附材料。 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实行异地管辖,当事人对秦州区内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现在由麦积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现已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石亚敏

审 判 员  王 佳

人民陪审员  张泽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萧 雅

书 记 员  邓 榕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