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甘0502行初3号 原告陈芳,女,1989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天水市秦州区,现住江西赣州市。 被告秦州区大门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秦州区大门乡上街村88号。 法定代表人(信息不详)。 原告陈芳诉被告秦州区大门乡人民政府民政管理结婚登记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审查原告陈芳邮寄来的起诉状及所附材料。 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实行异地管辖,当事人对秦州区内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现在由麦积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现已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石亚敏
审 判 员 王 佳
人民陪审员 张泽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萧 雅
书 记 员 邓 榕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