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刑初4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艺恒,男,199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2018年10月3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金辉,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南检公刑诉〔2018〕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艺恒犯强奸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部朗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艺恒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艺恒在本市市北区延吉路万达广场公寓楼电梯处与女青年程某相遇并加为微信好友,后徐艺恒将程某带至其入住的本市市南区广西路XX号海友酒店XXXX房间,期间,徐艺恒强行脱掉程某的外套,并采取掐脖子、捂嘴鼻、语言威胁等方式强行与程某发生两次性关系。程某趁徐艺恒睡着之机向朋友丁某发微信让其报警,丁某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徐艺恒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艺恒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艺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徐艺恒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搜查证、搜查笔录、被告人徐艺恒的供述、被害人程某陈述、证人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艺恒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艺恒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艺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日起至2022年10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丽萍
人民陪审员 徐培欣
人民陪审员 范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