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名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区****1门。
法定代表人:张剑鸣。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萍,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上诉人天津名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萍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4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津名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请为接收货币,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本案一审被告,其住所地在天津空港经济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由此,天津名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增途
审判员 李纪申
审判员 韩 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符 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