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2民初4576号
原告:淄博山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山川路**。
法定代表人:王业兆,经理。
被告:张瑜,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山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山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淄博山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潘丽 代理
书记员 贾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