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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民终10011号

周红霞、湖北双圣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红霞;湖北双圣商贸有限公司;袁松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终100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红霞,女,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莹,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双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天骄大厦**、707#。

法定代表人:陈守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珍珍,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袁松群,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上诉人周红霞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双圣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袁松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4民初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红霞以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周红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红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4,480元,由上诉人周红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正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