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终183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彤,女,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加敏,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亮,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广生,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上诉人杨彤因与被上诉人尹广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5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彤于2019年1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彤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杨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小华
审判员 邓凌志
审判员 孙 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小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