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23执647号申请人马跃华,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被执行人刘业磊,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申请人马跃华申请执行刘业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423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刘业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马跃华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被告刘业磊按本金70000元,月息2分计算,归还给原告马跃华的利息(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驳回原告马跃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时申报财产,本院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于2019年1月11日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2018)豫1423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423执647号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峰
审判员 吕新杰
审判员 张光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家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